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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饿了么”遭点名,网络交易平台该如何守护顾客权益

  2016央视315晚会上曝光了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引导商家虚构地址、上传虚假实体照片及一些黑心餐厅实况,对于黑作坊入驻外卖平台无需提供任何证照等问题瞬间引爆网络讨论。

  其实,早在2014年部分媒体就对此类现象进行过曝光,“饿了么”、“美团外卖”等均被提名。当时针对内容为以下两点:

  1、部分店铺没有营业执照及卫生许可证等必要证件。

  2、外卖平台为吸引商家,未对商家资质进行监督审核。

  今年3.15曝光台将“饿了么”点名批评,一方面能看出互联网平台上消费者权益维护日趋受到重视,另一方面也反应了互联网平台监管仍然存在一定的漏洞

  站在消费者角度,消费者之所以信任网络交易平台,潜意识里已经认定该平台对小商家的品质做了一定的把关和背书。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服务,无从知晓卖家的基本情况,也不知道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质量如何,所以一旦出现权益受损,消费维权便会变得困难且成本十分高昂。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对入驻商家行为存在相应责任,是否有义务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管,便成为影响消费者权益维护的关键。

  目前,对类似网络外卖等交易平台并没有专门的行政许可规定,只需要领取营业执照和ICP许可证,对于出现管理乱象,有关方面的解释是“早期缺乏明确规定,扩张较粗放”。当然,这不能成为消费者权益不受保护的理由,但究竟罪除了是商家个别行为外,平台与监管部门也存在一定的责任。O2O是新兴经济形态,政策及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让一些黑心商家钻了互联网的空子,但除了卖家自律外,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也应当在各个环节进行相应的改进,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若消费者权益遭到侵犯,网络交易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也需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平台监管的技术标准化建设亦是重中之重,当下O2O模式下的餐饮平台不难发现,西餐的标准化程度要远比中餐更加优越,追其原因,一方面在于西餐的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也是中餐的行业标准并未确立。随着餐饮行业电子化的普及,如何利用计算机系统实现餐饮流程的改造、管理的强化仍是商家与交易平台需要考虑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饿了么”存在问题在当下互联网交易平台并非特例,希望未来相关法律法规能对电商平台进行更严格地约束,让电商平台负起更大责任,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切实的保护。

来源|MBA智库整理

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MBA智库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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