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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个税稽查重点之一,自然人股东从公司的大额借款面临巨大税务风险!

自查一下账面上是否有股东个人大量

经常看到好多公司的账目上有类似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刘总 100万元

银行存款 100万元

而且挂账时间不止一年以上,甚至四五年之久,而且这些借款没有用于任何公司的生产经营,殊不知,税务风险已经来到了你的身边!

将面临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巨大风险,特别是今年国地税马上合并,地税部门将会针对这些涉税问题展开清理

重大提醒:

(1)赶快自查一下吧,你公司的账面上是否存在股东个人的大量借款?

(2)或者你公司的账面上是否存在股东直系亲属的大量借款?

(3)股东个人的借款是否超过了一个纳税年度仍未归还?

(4)股东个人的借款是否有证据证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股东借款还会涉及增值税风险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刘总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万元

这笔款虽然是无偿借款,会被视同企业向个人提供贷款服务,没有利息收入也要视同销售,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然后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借款期间的增值税。

政策参考:

政策1:

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2:

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政策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4:

财税2016 36号: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MBA智库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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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守勇

微信公众号:郝老师说会计,传播财税知识、解读最新税务政策、提升财务人员做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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