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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施行新的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新旧申报表有这3个不同点!

日前,国税总局重新修改了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目的是为减轻纳税人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原有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已经不能满足填报需要了。

修订原则

遵循“精简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

修改后的A类申报表适用于?

自2018年7月1日起,A类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

修改后的B类申报表适用于?

B类申报表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新旧申报表有哪3项不同?

一是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2015年版A类申报表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是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2015年版预缴纳税申报表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参照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是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7日


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MBA智库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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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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