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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则不应颠覆!——对国美控制权之争的深度思考

正略钧策管理咨询 顾问 李经纬

摘要:喧嚣一时的国美控制权之争陈晓的获胜而暂时落幕,这说明国美目前需要他,但这一结果不能看成是职业经理人代表小股东意志对抗控股股东取得了胜利,不能颠覆控股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从地位。只不过是在黄光裕突然缺位带来的权力失衡与市场焦虑中,国美中小股东无奈选择了维持现。从长远看,着眼于企业长远存续与发展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集体是企业良性发展的灵魂,是公司治理机制的基础,也是广大中小股东信托之所在,维护他们对公司的有效监控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则。 关键字:公司治理;控股股东;职业经理人;国美

原始意义的企业最终控制

所谓公司治理是指一组联结并规范公司股东、董事会经理人之间责、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在这些制度安排当中,由其利益最与该企业命运休戚相关的人,即绝对控股股东对公司的发展拥有最终决策权则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最原始、最基本的法则。在没有绝对控股股东的公司,该利益相关人则是指多数股权拥有者的集合体,这个集合体通常表现为股东会股东大会。由公司治理的定义可知,所有关于企业最终控制者的界定都指向股东或股东集合体,而不是职业经理人!

企业所有人与经理人的区别

经过西方企业经营实践千锤百炼、揭示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情况下企业治理关系的委托代理理论更是描述得简单而清晰:企业所有人为经营委托人,经理人为经营代理人。前者以企业利润为最高目标,对企业命运承担最终责任,因而是企业发展理所当然的最终决策者,后者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也就是说,一般来说其对企业经营管理是以个人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的。两者的目标函是绝然不同的。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环境里,只有当委托代理机制设计得恰到好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一致才可能成为大概率事件。由此可见,如果企业不是由所有人主导而是由经理人主导的话,在绝大部分情况下,企业将不会是以利润为最高目标的,显然这不利于企业发展!

职业经理人究竟是什么样的人

惊心动魄的国美控制权之争随着国美9月28日在香港举行的股东大会的落幕,也终于告一个段落,结果是陈晓继续留任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职位,创始人、控股股东黄光裕让陈晓下课的意志以及增补两名代表其利益的执行董事的提议则彻底落空!有人认为,这争夺战是在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中进行的,是在公司法框架下,采取股权对决方式,让大多数股东说了算的、符合公司治理基本规则的一个结果,从而发出为这场让中小股东也参与公司决策的争夺战叫好的声音。似乎控股股东利益得到体现之时就是中小股东利益被无视之际!这种推断其实经不起推理。因为以股权对决为基础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在大多数情况下,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不可避免的体现为控股股东的意志。大多数小股东,不具备干预公司经营知识能力,在股票可以自由兑现的市场里,他们甚至也可能不具有干预公司经营的意愿,他们成为公司的股东,本身就是基于对这个公司已经拥有相对控制权的人的信任,如果这种信任不再存在,他们大可选择用脚投票,一走了之。所以说,很多人的评论只是停留在表面和发泄快感的层面上,可能他们相对而言更喜欢陈晓,而讨厌为人霸道的黄光裕,而没有正视国美这次危机的特殊情境以及黄光裕和陈晓两个人在公司治理机制中所真正代表的不同角色和利益。实际上职业经理人绝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对企业命运的关切根本不是在同一个层次上的,对于职业经理人来说,企业做的不好,可以拍拍屁股走人,顶多也就是职场信誉受了点损害,然而控股股东因为投入了太多,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他们家业的破败与否甚至身家性命,他们没有理由不比职业经理人更关心企业的发展和命运。有人说,上市后的公众公司不一样,公众公司的股东甚至控股股东完全有可能凭他们的特殊地位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把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他们个人的腰包里。但是,即使在同样或类似的环境条件下,职业经理人也是有可能利用其有利地位来损害公司利益来填饱自己的,如果没有控股股东的监控,他们做得可能更加没有顾忌。因为无论从天然利益纽带看还是证券市场交易规则来看,控股股东与公司的利益都更加紧密且不那么容易脱钩,从规则和概率的角度来讲,显然,绝对控股股东比控股股东更关心公司整体的发展和命运,而控股股东又远比职业经理人更关心公司整体的发展和命运!

本次争夺战结果意义究竟有多大

应该说这控制权争夺战确实是在资本市场的游戏规则中进行的,是在公司法框架下,大多数股东选择的结果,也是短期内正确的结果,因为如果股东大会果真通过了控股股东黄光裕撤销陈晓董事会主席、请陈晓出局的提议,势必造成国美管理层的严重震荡,从而给国美造成难以承受之痛,甚至可能导致国美迅速衰败,因为毕竟深陷囹圄的黄光裕不可能亲自出来主持国美大局,而在信息获取存在严重障碍形势下的远程监控给企业发展带来严重问题的可能性实在太大,中外企业发展史上好像也没有看到过成功的先例;同时黄又无法提出能力强过陈晓、让人信服的合适人选来替代他,这必然导致国美短期内面临重大经营危机。所以说这次争夺战结果正是在资本市场游戏规则下、同时又是在控股股东深陷囹圄的非常情况下的一个特例。这次国美事件,如果忽视黄光裕入狱这一特殊背景,就会对事件的性质作出错误判断。试想,如果黄不是在狱中,可能这个事根本不会发生,就是发生了结果也会完全不同。所以这个事件不能看成是职业经理人代表小股东意志对抗控股股东取得了胜利,恰恰可以从另一个角度看到,在一个取得各方信任的控股股东掌握下处于平衡态的公司,在这个控股股东突然缺位后所造成的权力失衡与市场焦虑。与其说中小股东选择了陈晓,不如说他们在失去黄的焦虑中选择了维持现状。所以,这次争夺战的结果并不能颠覆控股股东和职业经理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主从地位,更不能为职业经理人抢夺公司控制权的合理性提供根据。如果陈晓在一片喧嚣中忘记了自己的角色,那是他的错误。但是,我想,千千万万的企业投资者,尤其是创业者,很可能已经从黄光裕一出意外就连控股股东对公司应有的监控权都被经理人挑战中得到了教训,他们在设计自己公司的治理结构时会考虑更周详。

企业控制者究竟应该属于谁

首先,这次争夺战的结果,虽然短期内也许是国美相对最佳的选择,但是它并非真正意义上多数股东的选择,因为大多数股东并不参与经营,对国美经营发展的具体情况及陈晓和财务投资者、二股东贝恩资本的真正目的并不了解,他们的选择或者是无奈之下的唯一选择(因为黄已经事实缺位了),或者是铺天盖地的舆论攻势下被诱导性选择。这种选择,包括陈晓和贝恩资本阵营的各种拉票行为(陈晓在拉票的过程中一直尖锐指责控股股东黄光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其对公司的强烈控制欲望,同时宣扬只有他以及以他为代表的国美管理团队才是整个公司利益的代表者),因其过程始终处在舆论的聚光灯下以及社会舆论风口浪尖上,因而短期内对陈晓、国美管理层及贝恩资本能形成一种刺激,从而有利于国美经营绩效的稳定和增长。然而长期内,在不受控股股东有效监控的条件下,听凭一个职业经理人和一个以短期利益为目标的财务投资者主导和操纵企业,对国美的发展肯定是相当不利、风险极大的。另外,作为一个由控股股东提名、受其委托的职业经理人去谋夺控股股东的企业控制权,在商业伦理上,表现极其恶劣,这将严重损害企业老板和职业经理人的互信,毒化职业经理人的职生存环境。而经过西方企业经营实践千锤百炼孵育出来的委托代理理论更是明确地揭示出职业经理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和企业所有人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两者是绝然不同的。而企业的生存之道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只有实现了企业利润的最大化,才有可能最终实现股东员工社会利益的互利共!因而,从长期来讲,企业一定得处于控股股东的有效监控之下,才能具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才能避免被职业经理人及投机者“卖掉”的可能性!具体到国美来说,未来它一定得有控股股东(或着眼于企业长远存续与发展的控股股东集体)有效监控的机制安排,或者由他们提出的代理人有效监控,或者产生其他能实际有效监控国美的、并能从长远角度考虑国美经营的控股股东,这才是国美企业长期平稳发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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