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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融资“罗生门”折射银企百态

  案例导读>>

  2008年4月末,A银行授信人)与B公司(被授信人)、C公司(担保方)、D公司(担保方)、闻某(自然人,担保方)、沈某(自然人,担保方)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合同》,约定A银行向B公司提供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额度授信敞口最高限额1600万元,贴现额度的使用期限为12个月;四位担保人为B公司履行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在08年4月末至7月中旬两个多月时间内,B公司先后四次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形式从A银行提取了共计1600万元,但在承兑汇票付款到期后,B公司却未按约承付汇票款项。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照常理而言,法院判决B公司归还A银行借款16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即可,各担保人还需对上述债务承担一定连带责任

  但事实远不止于此。

  被“设计”B公司的辩白

  作为第一被告的B公司在法庭答辩词中意外“爆料”:1600万元贷款事实成立,但这笔款项并根本没有经过B公司的手,B公司与案中的另两个公司被告(即担保方)——C公司、D公司原本并不认识,而是因为A银行为了发展业务从中撮合而成的。A银行与C、D公司都是用了B公司的授信平台,1600万元最终持有者是D公司,自己根本没有以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形式汇票款项。

  除此之外,A银行甚至要求B公司总经理闻某及其妻子沈某以自然人身份作为担保方参与这金融游戏,而游戏精彩与否却完全由银行掌控。

  票据贴现融资罗生门”隐情

  所有这一切都缘起A银行的金融创新业务——“封闭式运作”的“供应链”,B公司在没有任何风险提示的情况下上演了一出由A银行自编自导自演的“拉郎配”,B公司名义上是作为A银行的融资平台,按照其要求做事,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已逐渐沦为A银行与其他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幌子甚至替罪羊。在此过程中,A银行直接抛出的诱饵是:企业参与“供应链”除能够获利5%(具体根据银行当期的不同利率进行调整)左右之外,还能够在短时间内提升企业形象销售额甚至可以从几千万跃升至1个亿,而这更是为以后向其他银行融资提前铺平道路。

  而在A银行、B公司及其他“上家、下家”企业所形成的所谓贸易链当中,一旦终端企业即银行资金的真正使用者未能及时实现资金回笼,就会致使链条的下一环节不能按时向银行承兑到期的商业汇票,从而最终导致银行不能收回最初贴现的资金。这场“封闭式运作”项目最终走向失败,最大的导火线也正在此。

   对于B公司而言,馅饼最终成了陷阱。百融网专家表示,此例案件也折射出了当前银行业与企业之间在承兑汇票签发、贴现及企业融资等方面的现象:银行票据消规模并扩大利润空间、企业融资门槛过高、票据贴现链风险难以管控等等。也正因为此,承兑汇票贴现让银行和企业又妒又爱又恨。对此专家建议,解决企之间长久积存下来的问题并不是一时半刻的事情,但却重在迫切性。针对性的为企业融资纾困、试点性质的适度放宽银行规模管制,并设立专业的票据贴现监察部门和系统,对票据流向做到“查有此人”“尽其用”,规范国内票据市场

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MBA智库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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