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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稽征员为什么不能下岗?

  2008年12月26日  来源:光明

明年将实行成品油费改税,10万原养路费稽征人员的安置问题成了关注的焦点。有消息称这些编制内的事业单位人员,可通过单独公务员考试“在交通系统内部消化”,消化不完的,可分流到税务部门。(《中国证券报》22日报道)

这个安置方案引起热议,网民概括为:工人只能下岗,事业单位只能分流;处理亲疏有别。为什么事业单位员工不可以下岗?已经没有“岗位需要”的事业单位人员,为什么还要通过“内部考试”进入公务员队伍,继续吃“皇粮”?而且这种“内招”有悖于公平,损害了在“国考”中千军万马挤独木桥者的利益

法律上说,事业单位人员应该实行聘用制,不拿“铁饭碗”,没有终身性一说,当然会有“下岗”。但作为此次改革设计者的有关部门,却没有“解聘”这根弦,不是去做 “下岗再就业工作,而是把“保稳定,保就业”偷换成了“皇粮职位终生制”。这种理念指导着稽征员的安置——让吃皇粮的继续吃皇粮。

改革之初,我国事业单位政府企业一样是实行“铁饭碗”的;改革后,国家企业中推行了劳动合同制度,由1994年施行的《劳动法》调整;对国家机关公务员管理通过立法加以规范,最终于2006实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仍在原来制度的基础上运行,事业单位工作效率低,因人设岗冗员众多,死气沉沉,改革进展相对缓慢。

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2002年国务院要求事业单位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的转变”。到2006年底,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的人员约占总人数的51%。2007年12月,当时的人事部部长尹蔚民称,争取今年在全国基本完成聘用制推行工作

事业单位聘用制就是“按照岗位的职责,聘用工作人员”,签订一定时限的聘用合同,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取消终身制,提高效率。2005年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中规定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有:合同履行到期;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等。既然养路费稽征部门将被撤销,那么事业单位员工的聘用合同当然也要被终止。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除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适用《劳动合同法》。可见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人员与单位签订是一定年限的“劳动合同”,同样有履行期满、解聘、不再续聘、“下岗”的问题。这在企业是很正常的,而在事业单位中 “招聘容易解聘难”却是普遍现象。改革进展缓慢的原因之一,就是内部人利益阻碍改革,部分既得利益者不愿放弃自己的利益,全社会却要为此付出巨大成本—— 养路费没了,稽征员却还要吃皇粮。

稽征员的安置是一个民生问题,老百姓拥护国家保障全体国民充分就业的民生举措,问题是稽征员的“下岗”问题,和普通职工失业农民工返乡和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有关部门有没有放在同一公平层面处理,存不存在“亲生的”、“捡来的 ”,体制内外的区别?传说中的“改革的阵痛”,为什么痛不到有些人头上?这事关改革的公平和正义,事关百姓对改革的信心。

今年公务员考试极其火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著名评论员“老梁”评论说:改革开放30年了,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很多体制内的年轻人不甘平庸,纷纷下海,闯出自己的事业来;而现在年轻人挤破头当公务员,往体制里跑。这是一种改革的进步,还是后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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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下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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