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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偷税3亿”账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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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偷税3亿”账怎么算?
发表由
Hnoju
121 天 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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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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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
|
标签
:
宗庆后
偷税案
2008年04月29日 来源: 中国经济周刊
4月10日,
达能
与
娃哈哈
的闭门谈判期限结束。
4月14日,媒体爆出娃哈哈
董事长
宗庆后
涉嫌偷逃
个人所得税
3亿元
人民币
。
同日,宗庆后怒斥
偷税
举报者“就是达能的人!是秦鹏(达能中国区主席)!”
热热闹闹的“达娃之争”已经进行了将近一年。现在,对于已经公开“撕破脸”的达能和娃哈哈,相互指责已经不是新闻。而对于此次“偷税事件”,记者发现,不管是怒斥达能的宗庆后,还是自称“履行了责任”的达能,以及闭门谢客的税务部门,谁都没有提及“偷税举报”的内容以及其是否属实。
人们心中的疑问是:“偷税事件”是否属实?如果属实,在“达娃之争”中始终大打情感牌、民族牌的宗庆后,又将面对什么样的罪与罚?
“最廉价
CEO
”偷税3亿?
在“达娃之争”公开化之前,宗庆后曾称自己是“世界上最廉价的CEO”。
2007年6月7日,宗庆后在给达能的《宗庆后致达能董事长里布先生及各位董事公开信》中自称:“现在才拿到不到3000
欧元
的
工资
。就算他们(达能)所承诺的每年
利润
的1%
奖金
(还制定了很多指标,如达不到还得扣减或取消)及每年10万左右
欧元
的工资补贴,若能拿到手的话,我想我亦可能属于世界上最廉价的董事长兼CEO了。”
按照宗庆后信中所言,其本人
收入
包括3000欧元的月薪、10万欧元的年度补贴,外加合资公司年利润1%的奖金。宗庆后在信中自称,十年间总收入约7000万元人民币。
“偷税事件”曝光后,很多人质疑:宗庆后即使确实偷税,数目又怎能如此巨大?
记者经多方了解获悉,根据达能及其
子公司
与宗庆后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奖励股协议》等4项协议,宗庆后的收入分为三部分:第一,工资和奖金收入,如他在公开信中说他10年间收入7000万人民币;第二,
股权
分红
,根据宗此前的公开信,合资公司“1996年实现利润1.11亿元人民币, 2006年为10.91亿元,增加9.82倍。累计实现利润69.65亿元,用于分配60.34亿元,其中达能分回
红利
30.77亿元”,由于宗庆后也在合资公司持股,也可获得相应分红,根据宗庆后持有14%左右的
股份
,在1996年—2006年,宗从数家公司股权分红中累计获得资金在1505.6876 万
美元
左右;第三,海外收益,从达能方面披露双方
银行
往来凭证来看,1996年-2005年,宗庆后累计获得“服务费”842.4183万美元;按照达能与宗庆后于1996年和2003年两次签署的服务协议和奖励股协议,达能以
回购
多家子公司股权名义,向宗庆后支付4000万美元的回购费、800万美元的服务费、2300万美元的股权分红,总共7100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约为5亿元。
因此近十年来,宗庆后在工资外的收入大致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按照20%的
个人所得税
率计算,应交税款为3亿元。
娃哈哈高调,达能回避
“偷税事件”曝光后,宗庆后成为各方炮轰的对象,娃哈哈方面反应异常激烈,并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澄清,甚至表达愤怒。
4月14日,宗庆后在杭州市
地税局
稽查一局门前被媒体发现,他以极度愤怒的语气说“这件事肯定和达能有关,举报人就是达能的人,是秦鹏(达能中国区主席)。”然后对外做出了清盘表态。接着拒绝了媒体的访问径自离去。
4月15日,在“中国制造全国行”巡访团走进娃哈哈集团的媒体见面会上,宗庆后对“达娃之争”以及“偷税事件”依旧选择沉默。之前,他曾特意写了一篇名为《欢迎“中国制造”全国行的媒体朋友们》的文章,并在文中指出:“其实,我个人还是愿意跟媒体朋友交流的,特别是看到在座的记者们都很年轻,很多都是80后的小年轻,很有朝气!我也希望能从他们身上学到东西。”
4月17日,原娃哈哈工会顾问、和君创业总裁李肃聘请的法律顾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举办了一场“娃哈哈与达能之争”研讨会,对于宗庆后“偷税事件”及与达能的经营合作进行了探讨。李肃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宗庆后无主观逃税意图,就在2007年11月税务机关立案的前一个月,宗庆后就补交了 2亿多元的税款和
滞纳金
。
“没交的那几百万是因为当初计算有差别,以为全交齐了,立案再查才发觉算法有问题。”当记者问及当初协议涉及税款的内容,李肃说:“达能中国区总裁秦鹏亲口对宗庆后说:‘我给你在新加坡上了税’。而且打给宗庆后的每一笔钱都扣了一部分,所以宗庆后始终不认为在
税收
上有问题。”
而且,李肃认为在揭发“宗庆后偷税”这个问题上,达能是蓄谋已久的。娃哈哈代理人、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良彪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偷税事件”对宗庆后的影响,他肯定地告诉记者,偷逃税问题对宗庆后不构成压力,也不构成刑事责任问题。
相对于娃哈哈的高调,达能方面采取了相对回避的态度。仅是在宗庆后发表“陷害说”的第二天即4月15日,达能发表一项声明,对娃哈哈的指控予以否认,同时表示,按照达能与宗庆后于1996年和2003年两次签署的服务协议和奖励股协议,达能在新加坡的子公司向宗庆后支付了相应的报酬。“这是我们为他过去多年中对达能—娃哈哈
合资企业
的服务和贡献所付出的合理酬劳。我们履行了
合同
规定的责任。”
记者就此事联系
国家税
务总局,国税方面表示此事当地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当联系杭州地税局时,杭州地税局办公室对记者表明,目前对于宗庆后涉嫌偷
漏税
的调查,地税局一律不接受任何采访。
法律会给宗庆后带来什么
4月22日,
三星集团
董事长
李健熙
对外宣布辞职,原因是韩国司法机构经过3个多月调查,在4月17日宣布,以逃税和失信渎职罪起诉包括李健熙在内的10名涉案人员。如罪名成立,李健熙将面临5年到终身监禁的判罚。
而此前,
谷歌
中国区总裁李开复也曾遭遇漏税质疑。对于
跨国公司
高级管理者普遍涉及的税务问题,我国有关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著名
税法
专家、
北京大学
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税收违法行为与偷税罪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之规定,偷税罪成立需达到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其一,偷税数额达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其二,行为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
刘剑文认为,宗庆后是否构成偷税罪,要看是否满足税收征管法和刑法规定的要件,即宗庆后作为
纳税人
是否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
账簿
、
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
申报
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
纳税申报
等行为。只有宗庆后实施了上述四种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才能认定是偷税犯罪行为。
对于目前涉及的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税务问题,刘剑文指出,根据我国个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就宗庆后而言,不管他的收入是从境内获得还是从境外获得,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刘剑文说。
君悦律师事务所张杰鸿律师也认为,在中国工作超过一定时限的中国人以及外籍人士全球收入均需要向中国纳税。“在税务全球化的同时,中国政府对税务的监管力度正越来越严格。”
原文链接:
http://bschool.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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