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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29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中国证监会二十八日发布新规,规范企业上市前的重组行为。根据新规,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重组一年后方可上市。

  二十八日发布的《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三号》针对企业上市前不同比例的重组行为,划定了被重组资产(收入或利润)比例占重组方相应项目百分之百、五成、二成等三种情况。

  其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其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五成,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其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二成的,则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文件称“支持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进行业务重组整合以实现整体发行上市”,并表明,企业发行上市前,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与发行人相同、类似或者相关的业务进行重组整合,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优化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发挥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作用积极。

  中国证监会28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如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适用意见》明确,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如重组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项的,被重组方合并前的净损益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并在申报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重组属于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的非企业合并事项,但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在编制发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备考利润表时,应假定重组后的公司架构在申报报表期初即已存在,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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