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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富士康的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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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富士康的奶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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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nwmy
268 天 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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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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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康
比亚迪
2007年12月05日 来源: 《法人》杂志 作者:朱文娜
在IT行业,企业间互相挖墙脚的事件早已司空见惯,“挖人”的实质就是挖技术。
富士康
和比亚迪的
商业秘密
争端至少目前还没有盖棺定论,但这场官司凸现了现代企业
知识产权
保护的极端重要性
富士康
三诉比亚迪
2007年11月6日,在北京民族饭店二楼锦绣宫举行的一场司法鉴定听证会引起了国内多家媒体的关注。此次听证会意义非同寻常。双方当事人分别是国内第一大手机代工企业——
富士康集团
与国内第一大二次手机电池制造商——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听证会不仅有深圳中院的主审法官与最高法院的两位法官共同主持,还有一个15人组成的庞大专家组,并邀请了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台办等相关的
知识产权
业务部门的人士作为听证嘉宾。鉴定的核心证据是法院在比亚迪公司查扣的一套系统文件,
富士康
称这套系统文件属于自己,被比亚迪盗取;比亚迪则称自己的文件是从公开渠道获得。因此,这套系统文件是否属于公知就成了鉴定的核心内容。
2006年6月,
富士康集团
旗下的两家子公司——深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盗取
商业机密
为由,一纸诉状,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深圳市中级法院,向比亚迪公司索赔500万。此次听证就是这起案件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听证的结果不仅决定深圳中院这起侵犯
商业秘密
案件的定性及审判结果,更可能会影响到一起在香港起诉、案件标的达650万港元的案情进展。因为,除了深圳的诉讼,
富士康
还在香港对比亚迪提出了两次诉讼。
2007年6月,在比亚迪即将把手机零部件业务在香港
分拆上市
前夕,
富士康
与
母公司
台湾鸿海集团联手在香港法院起诉比亚迪窃取
商业机密
,并不诚实地使用有关资料。富士康发布公告称,“比亚迪知悉或理应知悉该等资料的机密性,但比亚迪准许或默许不当使用该资料而建立了一个与富士康极度相似的手机生产系统。”富士康提出的补救办法包括:强令禁止比亚迪使用有关保密资料,强令比亚迪交出因使用机密资料所获得的利润及非特定赔偿。
比亚迪则随即发布公告强调,“本集团并未侵犯富士康相关公司的
商业机密
”,“拥有足够的资源处理诉讼而不会阻碍日常业务的正常经营。”
这次诉讼截至2007年9月27日比亚迪再次向
香港联交所
递交新的排期申请仍然没有裁决。2007年10月5日,因被告主体变更,富士康向香港法院撤销了原诉讼,并于10月9日提出了新诉讼,诉讼的理由同上次诉讼相同:禁止比亚迪使用相关机密资料、没收通过相关资料所获的盈利,并具体提出了共计 650.7万元
人民币
的索赔要求。
两家公司间的一系列诉讼究竟因何而起?缘何剑拔弩张、纠纷不断?
是非恩怨何去何从
富士康科技集团是最早投资大陆的台资企业之一,
母公司
是
台湾鸿海精密
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生产领域涉及精密电气连接器、精密线缆及组配、电脑机壳及准系统、电脑系统组装、无线通讯关键零部件及组装、液晶显示设备、半导体设备、合金材料等,是中国最大的电子产品专业制造厂商,也是全球最大的手机代工生产商。世界知名电子品牌
诺基亚
、
摩托罗拉
、
惠普
、
戴尔
、
IBM
、
英特尔
等都是它的大客户。2006年,富士康科技集团
主营业务收入
逾两千亿元人民币,出口额逾两百八十亿
美元
,麾下有多个公司在香港和台湾地区上市,名列世界500强之154位。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是1995年在深圳成立的一家企业,最初以手机电池业务起家。2002年7月,比亚迪公司在香港主板发行上市。目前为全球第二大二次电池生产商。2003年起,比亚迪进入了手机代工领域。目前,该公司的业务涵盖手机电池、手机代工及汽车生产领域,产值超过百亿元。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富士康集团一位高管披露,为了洽谈合作项目,2002年11月27日,富士康科技集团深圳大陆总部曾邀请比亚迪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王传福一行人参观考察了该公司的手机工厂生产线,后来因故未能达成合作意向。不久之后,比亚迪着手建立第三事业部,开始代理加工手机零部件产品。从2003年年初开始,比亚迪不断以各种手段利诱富士康的员工离职,跳槽到比亚迪工作,至今跳槽的人数已多达400余人次,其中包括富士康花费几十万元派往欧洲培养的高级技术人才和高阶管理人员。富士康还不断发现比亚迪的技术人员向富士康内部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利诱他们跳槽到比亚迪工作,并承诺跳槽者均可获得优厚待遇。
实际上,富士康与比亚迪之间的摩擦一直不断,这几年,深圳警方已经处理了四起富士康员工跳槽至比亚迪,盗窃富士康商业秘密的案件,其中有两人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从比亚迪公开的年报中显示,该公司2006年手机制造的营收超过51.35亿人民币,较2005年19.06亿元增长了169.3%,较 2004年9.39亿元更是增长了4倍多。2007年上半年,比亚迪86.2亿元的营业额中,手机部件及组装业务获得了51%的业绩增长,达到31.68 亿元的规模。
一方面是富士康的员工持续不断地跳槽到比亚迪,一方面是比亚迪的手机业务爆发性增长。对此,富士康集团一位主管手机业务的经理指出,我们公司在这个行业当中本来就有一些经验可以遵循和参考,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公司从接到第一批手机定单到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客户能够认可的系统,一共花了三年时间,又花了三年时间才实现了业务的稳固、持续性的增长,也就是说一共花了六年时间。而比亚迪原来是做汽车和手机电池的,在2002年年底之前,或者说 2003年之前是根本不做手机业务,这样一个一点经验没有的企业,只用了三年时间,就实现了手机业务收入51亿元,每年以169%这样的数字增长。也就是说,比亚迪它的手机业务从无到有,从弱到强这种爆发式的增长十分不正常,而这个增长过程跟我们公司这边商业秘密文件大量的流失,大量的员工跳槽,在时间上是相互吻合的,所以在我们看来,这显然不能以巧合来解释。
比亚迪一方对此的看法是,员工跳槽,这在企业之间是很正常的人员流动,并称他们公司也有不少人员跳槽到了富士康集团。富士康科技集团商务部长李金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企业间正常的人员流动对企业及人员都有不同程度的益处,但是如果因为某些人员的流动、跳槽,导致原有企业关键性商业秘密被盗用,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人员流动的问题。
富士康集团的律师徐静介绍,富士康在发现公司的大量文件失窃后,请求深圳中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深圳中院在比亚迪公司的办公地点查扣了柳湘军和司少青二人在比亚迪办公使用的电脑硬盘内容,柳湘军和司少青此前均是富士康负责手机设计部门的高级管理干部,后相继在合同期限未到期即以种种原因辞职,又随即来到比亚迪工作。被查扣的电脑硬盘中的内容是本案的一个重要证据,也是被提交司法鉴定的主要材料。在法院组织的证据勘验现场,被查扣硬盘在电脑上被打开,她和富士康集团的另外一位律师看到,该硬盘中大约存有八九千份文件,既包括往来的电子文件、附件,也包括写有富士康文头的WORD版文件。还有写有比亚迪文头的文件,也有扫描的文件,有的文件上面有富士康公司的标志,下面还有富士康相关主管人的签字。有的文件主要内容就是“如何到富士康挖人”。富士康集团要求专家鉴定,这些系统文件是否是不为公众所知,是否有专有性。
系统文件价值几何
纵观富士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案,其争议主要聚焦三个方面:一是富士康要求鉴定提交的系统文件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晓,即是否具有非公知性;二、系统文件是否属于富士康专有,是否构成
商业秘密
;三、比亚迪是否使用了富士康的系统文件,其做法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这其中,对系统文件性质的认定成为了案件审理的关键。富士康对自己的系统文件失窃提出了诉讼赔偿请求,那么系统文件究竟是什么?
据悉,系统文件是生产流程的规范,简单地说,系统文件就是富士康组织手机生产的操作、管理流程和规范。系统文件由流程加表单构成,其中流程是
生产管理
步骤的书面描述,而表单是根据流程制订出的表格,工人只需要根据表单逐项填写其所完成的工作,就可以有效保证生产的有序进行。国际上的
跨国公司
,如
诺基亚
,
摩托罗拉
等,为了保证产品的质量,一般都会对格外看重生产者的系统管理
ISO9000
认证,而管理的文字化体现,即为相应的系统文件。可以说,有了完整严密的系统文件,就有了为
跨国公司
代工的入场券。
听证会上,富士康集团主管手机业务的戴丰树经理介绍,为了编写工艺流程系统文件,富士康悉心总结、提炼二十余年代工生产的经验;为了编写灾害防治系统文件,富士康把亲身经历的9·21大地震、SARS期间的惨痛教训精炼成文;为了编写实验系统文件,富士康花费千万美金从诺基亚、摩托罗拉购买机要的设备。这些文件的编写是经过很多年经验的累计,花了很多心力做出来的,是富士康集团所专有的。
对于富士康一再强调的凝聚了大量心血编制的系统文件,比亚迪则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富士康提交鉴定的这套体系文件是公知信息,比亚迪没有直接使用这套系统文件。比亚迪的体系文件完全是根据行业标准、体系认证标准及客户的要求,大量参考了其他的公开文献制作的。对于此次鉴定,比亚迪一方提交了大量的公开文献作为佐证,既有
华为
的手册,有
上海贝尔
的PCB设计规范,还有网上下载的电路板生产流程常识资料。然而蹊跷的是,其中有的文件上还写有 “有保密协议,不得披露”的字样。为什么有这种情况,对此,比亚迪一方没有回应听证会上一位专家询问。同时鉴于比亚迪一方至今仍未提供属于自己的系统文件,听证的专家要求7日内给予提交。
业务竞合还是
知识产权
保护
相关业内人士认为,富士康与比亚迪在业务上的重合竞争是双方积怨的根本原因。此前,比亚迪宣传部门人士表示,目前
三星
、摩托罗拉、诺基亚、
索爱
、
TCL
、
海尔
、
华为
、
飞利浦
、
厦新
都是比亚迪手机的代工客户。尽管诺基亚、摩托罗拉的主要代工厂商仍为富士康,但比亚迪目前的客户增长是对富士康最直接的冲击。“一方面比亚迪会分流富士康的订单,另一方面,多一家竞争者,也会降低富士康在品牌客户面前的议价能力。”有业内分析师这样认为。
由于富士康起诉比亚迪的脚步与比亚迪计划分拆手机业务上市的步伐紧密相连。部分媒体认为,富士康诉比亚迪的主要目的是阻挠比亚迪手机业务在香港拆分上市。
比亚迪法务部经理黄章辉在面对记者采访时,先称公司没有授权对外发表议论,后又表示,起诉的原因应该有多方面,阻止上市也是其中之一,并称, “别人的目的,你是不好推测的”。比亚迪负责投资者关系的相关人士在较早时候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富士康就是要在这个节骨眼上给比亚迪捣捣乱。”并强调,“比亚迪的
分拆上市
计划不会受到官司的影响。”
对此,富士康一方回应: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商务部长李金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富士康起诉比亚迪侵犯商业机密与比亚迪提出拆分上市申请不在同一个时间段。其实,早在一年半以前,对于比亚迪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富士康就已经开始采取法律手段,只是由于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比较缓慢,所以才给外界一种误解”。李金明认为,这起诉讼案不应看成是由所谓“业务竞合”而起,它是一场有关知识产权是否受到侵害的案件。
模仿战略底线何在
其实,比亚迪在飞速发展中,一直在积极提倡模仿战略。
比亚迪董事长王传福曾公开对媒体表示:“我们大量使用非专利的技术,非专利技术的组合集成就是我们的创新。”在汽车领域比亚迪也有着自己的知识产权策略。一直有人把比亚迪生产的F3戏称为“比亚迪花冠”,甚至在购买了比亚迪F3后,便把比亚迪的标志撤下来,换上了丰田花冠的标志。二者在外形上的惊人相似,让人们有理由揣测比亚迪公司在设计上拷贝了
丰田
“花冠”,更重要的一个线索是比亚迪F3的汽车零部件甚至都能和丰田花冠通用。(据《IT经理世界》报道)
王传福坚称,比亚迪F3绝对不会惹上
知识产权
的官司,因为他们没有侵犯任何公司任何产品的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要尊重,但可以回避。我们的车没有任何专利问题。”毋庸置疑,拷贝看来的确是一条可仿效前人的快捷方式,但拷贝者要有智能。王传福认为小智慧体现在对专利侵权的规避上。
模仿战略,这在IT行业一直是一种较为流行的发展模式,比亚迪模仿富士康手机代工业务的发展模式原本也不足为怪。只是,从模仿发展到对簿公堂,似乎偏离了正常的轨迹。是模仿的性质有些变味儿?还是超越了不该跨越的准线?对此,富士康集团的商务部长李金明认为:“其实,在全世界范围内,模仿战略一直都在实施,这是经济发展的一种规律。从早期的日本,到台湾,再到大陆。但是模仿战略要建立在不侵犯他人
知识产权
的基础之上。就是这种模仿不能超越法律的底线,当你用不法的手段去获取他人的知识产权,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几年,国内屡屡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事件主要集中在IT行业,在IT业界广泛存在的核心技术骨干频繁跳槽、商业秘密不保、知识产权受侵害等严重困扰IT企业发展的问题。据统计,我国IT企业的跳槽率大约是30%-40%。企业间互相挖墙脚的事件早已司空见惯。“挖人”的实质就是挖技术。通过 “挖人”的方式,一个企业可以在短时间内克隆一条与
竞争对手
企业相同的生产线,省去了初期研发产品的巨大费用,企业往往能够实现快速发展壮大。但是,这一现象不利于建立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也将使正处于成长阶段的IT企业因遭遇不正当竞争而丧失全球竞争力。
从台湾以至大陆,在IT行业,业界对手采用这种团队挖人以获取各种商业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但遗憾的是,战略难以复制,经营无法复制,人才无法复制,文化无法复制,决策无法复制,真正的竞争力也是无法复制的。一个企业要想长足发展,仅靠模仿战略是无法实现的,其根本还在于要实现自主创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富士康集团商务部长李金明坦言:“富士康一直都非常注重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地加大研发力度,我们有一个非常庞大的研发队伍,这其中包括在世界上顶尖的庞大的模具设计及制造团队。一些外界人士认为富士康做代工业务只是接单而已,缺少技术含量,其实这完全是一种误解,当今世界,代工企业更需要自主创新,企业要引进非常多的技术。一个企业如果没有自主创新能力,那它很难拿到订单,很难将客户的概念性的产品设计出来、制造出来。”
截至本刊发稿时,记者又获悉事件的新进展:比亚迪分拆从事手机零部件及模块业务上市已通过香港上市聆讯,集资额8-10亿美元。该股预计12月初招股,月中上市。另据比亚迪公司董事会公告称,该公司于11月2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搁置香港新诉讼的申请,定于2008年6月11日进行聆讯,聆讯为时两天。
原文链接:
http://news.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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