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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缘何被诉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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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缘何被诉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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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oju
146 天 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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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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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行政垄断
2008.08.14 来源:财经网
8月11日,上海中网网络有限公司与江苏南大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两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这是继8月1日北京兆信等四家防伪企业,将国家质检总局告上法庭后,国家质检总局遭遇的第二起反垄断诉讼。四家企业声称,国家质检总局在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涉嫌行政垄断。
四家企业向法院递交的行政诉状中称,从2005年4月开始,国家质检总局通过下发文件、召开各种会议等形式,推广一家名为“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的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经营业务,要求生产企业在所生产的产品的包装上加印监管码。消费者可通过短信、电话、上网等方式,向电子监管网查询监管码的有效性,从而确定所购产品是否是假冒的。为此,加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需缴纳数据维护费,消费者查询需支付查询信息费和电话费。
据调查,中信国检由中信21世纪电讯与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华信邮电合资注册,其中,30%的股份由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拥有。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系国家质检总局的下属单位。
2008年4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德平对媒体表示,在电子监管网研发阶段,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的确参与了监管网的研发和技术平台设计等工作。但随着研发阶段的结束,监管网进入实际运行和推广阶段后,“信息中心作为前期技术的研发单位不再参与相关工作,信息中心在中信国检公司不拥有任何股份。”
诉状认为,自1996年起,全国防伪行业都在普遍使用类似“电子监管网”的技术为生产企业提供产品防伪服务。国家质检总局将电子监管网的推广与中国名牌、免检产品等评选挂钩,并规定一些产品不赋码入网不得销售,在实际上确立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的垄断地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认为,政府不能用一种新的监管技术为自己谋利,这样做颠覆了政府的职责。
他说,即便监管是必要的,如此做法也让别人有充分理由质疑监管者的动机。由于利益卷入,本来一件目的很好的事情,却使人们对监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产生质疑,损害了政府的权威性与中立性。
王锡锌认为,如果要用监管码,应该通过公开招标。这样事情就会简单得多,大家所要讨论的只是要不要使用这个技术的问题。但目前来看,指定了一家公司来做这个事情,是不妥的,这与一直强调的政府在监管上的中立性、服务职能,都是有冲突的。给人的印象是,政府部门被一个企业“俘获”了,是为了某种利益来做这个事情的。
他指出这可以说直接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政府要用一种技术,就是一种采购行为。这需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作为政府部门,质检总局如果决定使用一项技术,就意味着政府要选择一家企业,而这个机会对于国内外拥有这项技术的企业来说应该是平等的。就是要通过竞争,实际上就是招投标,看谁的产品更好、成本更低,就选择哪家。第二,下属的单位绝对不能介入,这会使监管目的被模糊,既便是正当的,也会招人怀疑。另外,这也损毁了政府的威信,政府不应与民争利。
王锡锌说,质检总局有一个很重要的权力,就是国家强制标准。这不必然涉及反垄断的问题。作为监管机构,质检总局本身是中立的。现在之所以提出反垄断问题,是因为质检总局把这个技术交给一家企业去推行。如果经过公开程序来选择,也不构成垄断。现在,即使不从反垄断的角度来考虑,也可以说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人们会问,有很多企业可以提供这样的技术,为什么只选择这一家?质检总局的做法是绝对不行的,那些防伪企业的诉求是可以成立的,这应该是一种行政垄断。
在肯定行政垄断这个问题可以定性的同时,王锡锌提出了另一个问题,即法院是否会受理,法院在判定这是否属于受案范围上会遇到障碍。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抽象行政行为是不予受理的。但现在来看,质检总局是以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来表达一个具体的东西,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
另外,王锡锌指出,关于技术是否有合理性,是值得讨论的。仅就效果来看是有一些,但有效果的事情不一定要做,还要做成本收益分析。假如经过评估发现收益比较小,整个产业的成本投入非常大,甚至成本明显大于收益,那么,这就明显没有合理性。还需要进行管制影响分析,某种管制措施对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产生的影响是不是严重地失衡,如果某一些企业或行业受到极端的不利影响,也还是要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否则的话,看起来公平,实际也是不公平的。
原文链接:
http://www.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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