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Crime of Misappropriating Public Funds)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部分所有权。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贿赂罪的一种,必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一面。而且它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直接侵犯了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中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体理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此外,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了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没有侵犯公款的所有权的全部权能。犯罪对象限于公款,即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及客户置放金融机构的资金、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货币资金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货币。支票、股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直接代表一定数额的货币,是证券形式的货币财产,也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如果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现款或者物资归个人使用的,则应按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依此规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不限于公款,还包括特定公物。但除上述特定公物以外的一般公物,不属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