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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1978年冬天,安徽凤阳小岗村十八位农民自主签订了 “包产到户”的私下契约。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肯定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要在全国推行这种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至此,一场由农民自发掀起的改革转向国家自上而下推动的大型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通过调整农村生产关系,调整国家、集体和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将原来的 “工分制”调整为 “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这种农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方式,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了条件。这段时期粮食总产由4000亿斤增加到8000亿斤,农业产量连续丰收,农民收入不断提高,社会购买力开始增强,市场逐渐繁荣起来。虽然随着实践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制这种农业生产经营形式不可避免地暴露出自身的某些局限性,但是其在解决农民吃饭问题和全国粮食生产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的开创与实践成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新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