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标签云
评论汇
每周精读
MBA智库资讯,汇聚中国主流的商业管理新闻
刚性兑付是指信托产品到期后,信托公司必须分配给投资者本金以及收益,当信托计划出现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信托公司需要兜底处理。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哪项法律条文规定信托公司进行刚性兑付,这只是信托业一个不成文的规定。 以银监发2004年91号文为标志。因为在那份文件中据说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有集合产品到期不能兑付的,虽然监管机构基于产品投资属性,不会为投资者买单,但可以基于“风险管理失当”原则对信托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一旦出问题的,暂停业务资格三个月,连续两单出问题的,取消集合信托业务资格。绝对是“砸牌子”的规定,因此使得大家有了一个共识,就是如果可以那固有资金或者股东资金垫付的,总比砸了牌子要强。但更普遍的看法是,有了集合产品那一天,实际上就已经有了刚性兑付的存在。因为信托业存在的时间太短暂,对应的信用体系完全没有建立起来。在一个短期的、连续的市场互动过程中,信托公司要建立自己的信誉,取得投资者的认同,就不可能出问题。因此,刚性兑付实际是信托公司自身在目前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初期,存在、发展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