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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 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 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劳动者的就业权能否得以实现, 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状况, 也影响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 多少年来, 各国政府一直把就业问题的解决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 如何解决就业问题、降低失业率已成为全球性共同关注的课题。我国政府一向重视确认和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并创造条件, 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宪法》第4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 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劳动法》第10 条规定: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创造就业条件, 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 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1980 年以来实行的三结合就业方针, 极大地促进了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 拓宽了就业渠道, 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城镇就业问题, 帮助众多待业人员实现了就业, 在解决就业问题上实现了重大突破。改革开放以来, 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迅速发展, 也吸引了大量城乡就业人口。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 我国劳动者就业权的实现会更加具有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