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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entertainment tax) 筵席税是指对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按其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1935年,我国的一些省、市县开始自定办法,对举办筵席征税。1942年,国民政府开征筵席及娱乐税,税率不超过价金的10%。抗日战争后改为超过起征点5倍以下的,最高税率为10%;超过起征点5倍以上的,最高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决定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筵席税为该税的税目之一。1951年,政务院发布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1953年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把筵席税目并入营业税,实际上对筵席不再征税。80年代后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也出现了一些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