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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Land Reform) 土地改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土地改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再分配,即把一部分人(地主)占有的耕地转移给另一部分人(佃农和少地农民)所有。广义的土地改革不仅包括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且还包括土地租佃契约的改变。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并从当年冬天开始在新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以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全国三亿多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大约4 600万公顷土地和大量的生产资料。这次土地改革的基本目的:即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把地主阶级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为了更好地孤立地主,减少土地改革的阻力,保护中农和小土地出租者,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这次土地改革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这是这次土地改革同以往土地改革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