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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加班工资之争看休假本义

加班工资”加倍,是因休息日放假本来就是带薪的,所以,如果单位要职工加班,就得再付一份工资。三倍工资,算是对职工因工作而舍弃合家团聚的进一步补偿吧。

史无前例的长达8天的2009年国庆长假今天开始,近段时间,媒体上出现了一个很有趣的论题,即“国庆”与“中秋”两个法定节假日重合在同一天(10月3日),于是有人提出:如果这天加班,是否应该支付6倍的加班工资?

北京市有关部门对此专门给出了一纸“释疑”,即“国务院已明确将10月3日的中秋节假期调至10月6日,所以10月3日上班应视为国庆假期加班,用人单位只需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细细一想,中秋假日确实已经补上了,要不,为什么通常都是7天长假而这回是8天呢?

回顾历史,现在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制度已很人性化了。以前的制度是,法定节假日如果与休息日重合,是会被“没收”的。笔者年轻时休探亲假,单位通常安排在春节前后统一休假。春节的3天法定假日,遇到这样的“倒霉事”几率很大,因此对此记忆犹新。

1999年10月1日开始实行的“黄金周”长假制度,便有将休息日调来调去以及与法定假日重合时顺延的规定。但“顺延”的规定恐怕是在此之前很久已经形成。上世纪90年代中期,笔者在香港读研究生,有“遭遇”法定假日与休息日重合而不顺延的情况,于是同学间便有“还是社会主义好”的调侃(当时香港还没有回归)。

经济学中,通常将一个成年人的时间划分为工作时间和休闲时间。一个人不可能整天工作,大多数人也不可能整天休闲,所以会有一个有规律的作息时间。除了每天的工作和休闲需要合理安排外,在工作一段时间后,还要有一个可以整天放松身心的时间。以往的休息日通常是每周一天24小时,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实行的都是每周两天48小时,亦即所谓“双休日”。至于节假日,一般都有其传统文化意义和重要纪念意义。但是,究其实质,应该还是为休闲。过于强调其经济意义和文化意义,实际上都是误解甚至曲解。

再从国际公约的视角来看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国际惯例以及其背后的理念。国际劳工组织已有的相关劳工标准包括《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21年)、《商业和办事机构每周休息公约》(1957年)和《带薪休假公约》(1970年)。制订这些公约的初衷应该是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最早制订的《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是不包括商业和农业劳动者的,后来又特别制订了《商业和办事机构每周休息公约》,规定这些行业的劳动者要“保证每周至少有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因此,单位(企业、雇主)的首要选项应该是“放假”,实在受制于工作性质而不能放假才选择“加班”和“发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为什么要加倍,其原因是否可以这样解释:因为休息日放假,本来就是带薪的,所以,如果单位(企业、雇主)要求职工加班,就得再付一份工资。这样,就是双倍了。

至于法定节假日的三倍工资,可能是想强调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对职工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以及“法定”的严肃性。一般来说,在这些节日中,职工本来都是要合家团聚的,现在却因为有工作走不开,留下遗憾了。另外增加的一份工资,恐怕要算是对职工家庭的一点补偿吧。(唐钧,社科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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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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