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7日,李某入职某设备制造企业,任财务部职员,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合同规定试用期工资每月为2240元,转正后每月工资3200元(其中基本工资2800元、补贴400元)。
2016年10月8日,李某与企业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了解到试用期工资不应低于其转正后工资80%,试用期工资应为3200元的80%,即2560元,单位少支付其工资960元,并认为试用期三个月不合理,要求企业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赔偿金3200元,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差额与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共计4160元。
结果
裁决此设备制造企业支付李某960元工资差额,驳回其索要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的仲裁请求。
解析
本案中李某转正后每月工资额为基本工资加补贴共计3200元,试用期每月工资应为3200元的80%,即2560元,而并非企业按照工资结构中的基本工资2800元的80%,即2240元计算,故支持申请人要求企业支付三个月试用期工资差额960元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李某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期限是三年,试用期三个月,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故李某提出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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