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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明细账户入错,也会导致企业多缴税

案 例

某家企业2016年订制了一批印有企业LOGO手提包,共计129个,送给参加展会客户价值468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在入账的时候作为了“业务招待费”处理,导致增值税没进行正常抵扣,同时导致超过标准部分的业务招待费进行了纳税调增,造成多缴了企业所得税

会计人员仅仅是明细科目的误列,将本来属于“业务宣传费”的项目错误的计入了“业务招待费”,竟然导致企业白白地缴纳了大量的“冤枉税”!

政 策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做了原则性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3)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MBA智库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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