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例
深圳某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9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代开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增值税0.3万元,公司财务人员当期申报抵扣了税额0.3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请问:这样计算抵扣处理是否正确?
答 复
以上财务处理不正确,会计这样计算抵扣增值税,企业可是吃大亏了!
不是抵扣3%,应该按照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金额抵扣11%即1.1万元的增值税。
正确的账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9.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3万元
政 策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提 醒
(1)2017.7.1以后,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非自产农产品的普通发票,不再作为农产品采购扣税凭证,必须取得专票才可以抵扣;
(2)农产品采购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时,计税基数是不含税金额,不是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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