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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律师道迷津:票据融资“三八线”

  导读:杭州900亿票据大案的爆发,再次将民间票据贴现及票据中介行为是否应该被定性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导火索引燃。在民间票据业务发展和规模壮大的过程当中,学界早已就修改票据法、取消禁止民间票据买卖限制、确立融资性票据法律地位的达成共识;而在民间,民间票据贴现已然形成一个产业,不论对于企业融资抑或是金融体系补充而言,在长远看来都是票据市场发展不可缺少的一大关节。

  杭州900亿票据大案促发了一大批票据中介的关门谢客。“票据中介作为我们中小企业进行票据融资中间人角色,等同于在我们亟需授粉时期的传播者,票据案爆发以来票据中介大规模隐退消失,我们中小企业资金困局上又多了一道屏障。”某受访企业主如斯叹道。至此,票据中介真得无法在票据市场中得以存活?政策一刀切策略果真能彻底消除票据市场沉疴?

  律师指出,从票据基本原理出发,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性,票据背书转让越多其信用就越高,票据法鼓励票据转让流通,而不是把票据作为一种一次性的支付工具规定,对票据转让行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事实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的是对银行环节业务出票行为、银行承兑行为、银行贴现行为的规范,而对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并无限制。

  结合来看,票据中介在票据的流通过程中充当的角色主要是帮助企业突破地域限制,以较低融资成本进行背书转让,当然这里的票据中介不包括以对票据进行变造、伪造以牟取利益的“空壳公司”。而票据中介的行为并未对票据的基础权利进行改变,也没有破坏其流通性,单纯就所涉及到的票据权利一点来看,银行及普通票据流转人在这方面的低位是一致的。

  律师指出,对于票据中介参与到民间票据融资这点来看,有一条三八线在。而三八线的所在点,即为票据中介有无僭越单纯从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参与到资金支付结算当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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