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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源于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对债的种类划分。查士丁尼将债分为根据契约发生的债务、根据准契约发生的债务、根据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和根据准侵权行为发生的债务四类。《法国民法典》在“非因合意而发生的义务”一编中,规定了“侵权行为与准侵权行为”,将侵权行为所生之关系作为债务关系;《德国民法典》于债编的“各个债的关系”的最后一节,规定了侵权行为,因此侵权行为所生之关系亦为债之关系的重要内容;《瑞士债法典》作为《瑞士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从债的发生根据出发,规定了“侵权之债”一节。这些著名法典对侵权行为之债的规定,为近世侵权行为法及其理论学说奠定了基础。在我国,《大清民律草案》于债权编规定侵权行为一章,最早规定了侵权行为之债。其后,旧中国民法均采侵权行为之债的概念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