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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一、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此项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无论是有什么身份,其在合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是独立的,享有平等主体资格的合法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其他组织;不论其所有制性质和经济实力;不论其有无上下级关系,只要他们以合同主体的身份参加到合同关系当中来,他们之间就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法律给予他们一视同仁的保护。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实施不公平竞争和不平等交换;不得利用公共权力搞非法垄断,签订“霸王合同”;不得利用自己的经济实力强迫他人接受不平等条款。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法律地位平等是自愿原则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