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标签云
评论汇
每周精读
MBA智库资讯,汇聚中国主流的商业管理新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对金融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具体表现为金融企业的国家资本金、国有股权以及其他应享有的权益,该等金融企业资产,简称“金融国资”。 1、从金融企业的类别角度区分,金融国资主要包括以下“银、证、保、基、信”等五类:一是银行类,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信贷机构组成,充当社会信用中介,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经营形式,集中社会闲置资金,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从而促进经济有效运行。二是证券类,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商、经纪公司、证券发行者(上市公司),证券购买者等组成,由这些机构实现社会闲置资金由储蓄转向投资,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信息传播以及资金筹集,决定和影响着资源向效率高的行业转移和配置。三是保险类,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等。四是信托类,包括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的公司。五是证券投资基金类,基金发起人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基金发起人可以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也可以申请设立封闭式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