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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改革指的是调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划分并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 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中央财政的高度集权,导致地方政府积极性与责任心的缺失,并且由于中央1953年后持续20多年期间沉重的财政负担,中央在内因驱动下选择财政分权,即分灶吃饭的财政体系。从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上看1980-1993年间均在40.5% 以内,其中1980-1982年与1991-1993年甚至低于30% ;从这一比重的增长趋势上看(见表),前期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总额的比重持续上升显示了分灶吃饭财政体制在缓解中央财政压力上的作用,后期这一比重的持续下降趋势则说明了分灶吃饭财政体制有利于地方筹集收入,但不利于中央筹集收入的弊端;因此,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起改财政包干制为分税制,在科学界定财政收支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