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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质押是指债务人一人或第三人一人为债权人的某一债权设置质押担保。 普通质押是指通过交付占有方式创设的质押。普通质押的创设并不一定要求书面协议,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办理登记只是加强其对抗的效力。债权亦创设普通质押,交付是以通知债务人的形式完成的。 典当最核心的标志是标的占有权转移,这一点与普通质押完全相同,即二者都属于质押的范畴。但典当是一种特殊的质押,其质权人主体只能是依法设立的典当机构,而普通质押中的质权人主体则可以是法律允许的任何个人或者组织。此外,普通质押在质押设立、质押标的、质押合同、质权实现等方面也与典当存在许多差异,二者分属于质押中的不同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