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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这里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1996年6月作出制定资产减值会计准则的决定,并于1998年6月正式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 36)。 IAS 36适用范围很广,它适用于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除了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 IAS 32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己经包含了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IAS 36也适用于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且按照重估金额记录的资产。IAS36指出,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评估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己经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这种迹象,企业应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一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对资产减值至可收回金额,并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在会计上对资产的减值损失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就是资产减值会计。资产减值会计以决策有用论为指导,完全突破了“历史成本原则”和“实现原则”,在计量中采用多重计量原则,是会计理论的一个重要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