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逮捕甲、乙两名嫌疑犯,但没有足够证据指控二人入罪。于是警方分开囚禁嫌疑犯,分别和二人见面,并向双方提供以下相同的选择:
若一人认罪并作证检举对方(“背叛”对方),而对方保持沉默,此人将即时获释,沉默者将判监10年。
若二人都保持沉默(互相“合作”),则二人同样判监半年。
若二人都互相检举(互相“背叛”),则二人同样判监2年。
如同博弈论的其他例证,囚徒困境假定每个参与者(即“囚徒”)都是利己的,即都寻求最大自身利益,而不关心另一参与者的利益。参与者某一策略所得利益,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比其他策略要低的话,此策略称为“严格劣势策略”,理性的参与者绝不会选择。另外,没有任何其他力量干预个人决策,参与者可完全按照自己意愿选择策略。
囚徒到底应该选择哪一项策略,才能将自己个人的刑期缩至最短?
两名囚徒由于隔绝监禁,并不知道对方选择;而即使他们能交谈,还是未必能够尽信对方不会反口。就个人的理性选择而言,检举背叛对方所得刑期,总比沉默要来得低。试设想困境中两名理性囚徒会如何作出选择:
若对方沉默、背叛会让我获释,所以会选择背叛。
若对方背叛指控我,我也要指控对方才能得到较低的刑期,所以也是会选择背叛。 二人面对的情况一样,所以二人的理性思考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选择背叛。背叛是两种策略之中的支配性策略。因此,这场博弈中唯一可能达到的纳什均衡,就是双方参与者都背叛对方,结果二人同样服刑2年。
这场博弈的纳什均衡,显然不是顾及团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解决方案。
以全体利益而言,如果两个参与者都合作保持沉默,两人都只会被判刑半年,总体利益更高,结果也比两人背叛对方、判刑2年的情况较佳。
均衡状况会是两个囚徒都选择背叛,结果二人判决均比合作为高,总体利益较合作为低。这就是“困境”所在。
企业管理也是一样,企业的出路固然需要精心的策划,不能坐视别的企业怎样做自己必须采取行动,以对政策取向作出及时反应,抓住“商机”;更需要从企业的生长规律出发,坚持正当管理的准则,“已所不欲,无施于人”,避免两败俱伤,在共赢中站稳自己的脚跟。
企业管理面临的“囚徒困境”
如果所有员工都听从经理吩咐,则奖金等待遇一样,不过所有人都超负荷工作;如果某人不听从吩咐,其他人听从吩咐,则此人下岗,其他人继续工作;如果所有人都不听从经理吩咐,则经理下岗;但是,由于员工之间信息是不透明的,而且,都担心别人听话自己不听话而下岗,所以,大家只能继续繁重的工作。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经过这种“囚徒困境”的设置,的确可以帮管理者很大的忙,使他处于非常主动的地位。但是管理者用设置“囚徒困境”的方式进行管理,其中所隐含和鼓励的价值导向则确属不正当的倾向。
“囚徒困境”的设置,往往建立在对稳定的自私结果的预测之上,在上述管理者所设置的“囚徒困境”中,管理者期望的往往是管理对象做出自私的选择,虽然这样更便于“管理”,但由此而形成的企业文化的紧张氛围可想而知。
反过来说,要想真正为企业找到稳健的出路,必须避免设置“囚徒困境”的不正当管理,只有遏制“囚徒困境”中的不正当倾向,才能结出企业稳健发展的正果。
解决“囚徒困境”难题的“纳什均衡”原则,指得是一个不会令人后悔的结果,不管其他人怎么做,各方对自己的策略选择都很满意,尽管这是一个自私的结果也在所不辞。
如果说“囚徒困境”中的“纳什均衡”只是一种心理均衡的话,那么,管理者要想把精力真正用在企业的持续发展上,倾力为企业开拓出一条稳健的出路,自己也就应当自觉地放弃利用不正当管理的机会而牟利的努力,保持一种正当的心态。
首先应当明确职责,为企业找到一条长期发期的出路是自己理应承负的信托责任,将企业管好是自己的应尽义务;
其次不可忘乎所以,当自己所任职的企业不是自己的时,不能因为自己实际上的经管就产生了一种心理上的所有权;
再次要有一种事业心,个人事业的里程碑应当寄寓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中,而不能将个人事业的顶峰建立在被掏空的企业沙滩上,“皮之不存,毛将附焉”。
摆脱“囚徒困境”式的竞争惯性,避免设置“囚徒困境”式的管理小环境,是对中国式管理的考验,而更重要的考验是管理者在处理自身利益时能否从“囚徒困境”中走出来,既在事关个人利益时,做出一定程度无私的选择后而绝不感到“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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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确很难平衡。
2016-10-25 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