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不属于销售货物,不用按照17%缴纳增值税。根据营改增后相关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最低的6%税率。
政策: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行业的企业在同一项业务中既有服务又有货物销售的,按照销售服务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条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这里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一般纳税人出售2009年1月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出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出售时按3%减按2%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是,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
根据2015年12月22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以下简称90号公告)文件规定,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对于不动产的销售,如果在2016年5月1日前购入,则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或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是2016年5月1日以后购入的不动产,需要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款:“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情况5:企业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11%、邮政服务11%、电信服务(基础电信11%、增值电信6%)、建筑服务11%、金融服务6%、现代服务6%(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11%、有形动产租赁17%)、生活服务6%。
注意:
除了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增值税税率外,其余的不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包括技术6%、商标6%、著作权6%、商誉6%、自然资源使用权6%(其中土地使用权11%)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6%。
注意:
以上销售均不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政策: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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