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股东而言,股权激励是一种"散财"行为。散得好,财散人聚;散不好,财散人散。相比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供参照,其复杂程度、棘手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业内人士认为,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非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政策上不需要十分严格的管理办法,可以适当降低标准,但是还要能够对激励对象进行一定的监管作用,防止因激励政策出现的违法行为,保证非上市公司能够从中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股权激励政策也是非上市公司的权利之一。
非上市公司应该得到与上市公司同样的股权激励权利,非上市公司在此应该得到更宽泛的政策,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公司合伙人以及新股东等的利益相结合,将重心更加投入在企业的长远未来发展上,此项政策十分具有可行性。
对于非上市企业来说,要想使股权激励发挥拉动企业绩效的激励魔力,必须想方设法把股权激励打造成一种"稀缺品",而千万不能成为员工的一项福利。 对此,给出以下几点忠告:
其一,莫把股权激励做成"股权奖励"。股权激励不等于"股权奖励",失去行为调控能力的所谓奖励是对激励基金的一种浪费。"奖励"强调公平,而 "激励"更注重效率。员工的职位高低和历史贡献大小是"奖励"的依据,但不是"激励"的依据。"奖励"着眼于过去,致力于营造公平、和谐的企业氛围:"激励"着眼于未来,致力于提升企业的经营绩效。如果将"股权激励"做成"股权奖励",那么监督人缺位的激励对象就会躺在低效的温床上熟睡,这无疑会严重侵蚀其他股东的利益。
其二,把股权激励提升到企业经营的高度。"小胜靠智,大胜靠德",这是牛根生的人生信条之一。而牛根生所指的"德",就是他所说的"我相信,财聚人散,财散人聚"。"让员工51%给自己干",这是牛根生的管理心得,也是蒙牛早期迅速崛起的一大秘笈。在蒙牛早期的成长过程中,股权激励的激励作用体现得淋漓尽致。
但不幸的是,由于蒙牛在股权布局方面缺乏系统性的规划,导致其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由民营企业蜕变为国有企业。这是企业在做股权激励时应该高度警惕的。也就是说,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要有战略高度和长远布局思维。
其三,正面宣传激励方案,积极引导激励对象。作为支撑企业战略实现的长效激励工具,股权激励的根本之处在于能够实现企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有效捆绑。从这个角度来讲,股权激励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激励对象对激励方案的认知程度和接受程度,所以,在方案制订的各个阶段都应充分听取激励对象的意见和建议,这样做出的方案才合他们的"胃口"。
从规避纠纷的角度来看,泽亚企业管理咨询认为在推行股权激励方案前,对激励目的、方案设计原则、方案关键点、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予以进一步明确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出于保护企业商业机密的现实需要,对激励股本、个人激励数量等财务数据进行保密也是明智的选择。
- 来源:泽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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