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呈现出较为强劲的发展态势,甚至出现“全民PE”,随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深入发展,其实面临的困惑也是显而易见的。
近年来,中国私募股权基金呈现出较为强劲的发展态势,甚至出现“全民PE”,随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深入发展,其实面临的困惑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对于中国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以及监管机构的确定一直存在争议,市场对于PE的监管尚未形成统一思路,这也导致至今尚未有一部成熟有关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法规出台,对于这块法律法规无疑显得相对滞后;对于监管部门,无论是发改委、银监会、证监会涉及到,但又无法全身全方面监管,导致各部门只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出台各自规定,无法做到协调和统一。
其次,对于股权投资性质的认识,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如果将其认定为资本性质的运作,还是一般性质的投资,其是否具有资本工具性质,还是仅为一般财务投资,等等。这将直接影响在认定股权投资企业企业性质上存在争议,这也会直接影响到股权投资企业的税收等财政环境,影响到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资质条件,影响到政府针对股权投资企业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出台,进而影响私募股权投资的正常建康发展。
再次,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内部运作管理存在较多的争议,尚处较为原始状态,特别是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与管理者的关系一直无法得到较为通畅的理顺,特别体现在有限合伙PE中更为集中和突出,诸如有限合伙人(LP)时常参与进PE的投资决策之中,并且往往具有一票否决权,而普通合伙人(GP)则不自觉会沦为执行经理的角色,并不能自主决定PE投资事务。这一角色错位集中体现了现阶段私募股权投资内部运作管理的混乱,也体现出中国的PE发展尚为初期,一些原始的本性的管理意识占据管理的主导地位,而现代的专业管理意识尚未建立,有效的专业分工尚未实现。私募股权基金作为一种结合资本和“知本”、风险与激励的制度尚未有效建立起来。
最后,从更为专业性上考虑,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操作术语以及交易结构等如何本土化也是一大困惑。毕竟私募股权基金为舶来品,其为在西方法律经济环境下成熟运作的模式和术语,在中国如何有效地与本土环境特别是法律经济环境的结合,有效地在现有法律环境下进行各类投资术语的本土化,无疑是私募投资基金以及各类中介专业服务机构需要认真考虑和加以解决。而诸如证监会对于对赌协议的态度,对于私募优先权的态度,直接影响和决定着PE投资交易结构的安排和具体权利义务的调整。www.qian999.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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