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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危机是指因传染病引起危及公共健康的国家紧急状态和其他极端紧急情势。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除了借鉴上述世界范围较常用的策略外,还需针对我国国情,提出具体化方案。 (一)进一步完善强制许可制度 1.完善强制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放宽对强制许可主体的限制。《专利法》对“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 以及“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 条件下的强制许可申请人进行了限制,即颁发强制许可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首先,个人具备实施条件的可能性小而又小。其次,如果我国没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就无法实施强制许可,保护公共利益。且在实践中,实施条件又难以具体化。(2)对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规定兜底条款。我国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条件是列举式的,限制过大,可以设置兜底条款, “以及根据其他国际条约及法律法规可以授予强制许可的情形”。(3)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用语。例如如何界定“为了公共利益” ,可以通过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还有何谓“未实施”、“未充分实施”。(4)明确规定使用费。如德国规定专利强制许可的补偿费一般为利用强制许可生产有关专利产品所获净利润的2%~20%;加拿大通常规定,补偿费为利用专利技术所获净利润的4%。我国也应对使用费的问题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