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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损失是指除印制错误外,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原因造成的票证丢失(短少)和毁损。自然灾害是指如水灾、火灾、虫蛀、鼠咬、霉毁等。 发现票证损失,要在当天或次日逐级上报至市局票管部门,三日内电话报省局票管部门,一个月内书面报省局票管部门。 丢失票证,经多方查找无法追回的应以正式文件并按规定权限向有关税务机关呈报核销,核销时限为三个月。丢失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核销权限为:25份以下(含25份)由市局批准,报省局备案;25份以上报省局批准。丢失非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的核销均由市局批准,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