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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条件拒绝法,是指在拒绝对方前,先要求对方满足你的条件:如对方能满足,则你也可以满足对方的要求;如对方不能满足,那你也无法满足对方的要求。 拒绝了对方,又让别人不朝你发火,这就是条件法的威力所在。 这种条件拒绝法,往往被外国银行的贷款发放人员用来拒绝向不合格的发放对象发放贷款。例如,日本某著名医院的院长在创办该医院时,是个一贫如洗的医学院毕业生。他去向银行借贷时,银行的主管对他说:“如果你能从亲戚朋友那里获得一些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作担保,或者有著名的大公司作担保的话,我一定批准你的贷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