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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背书是伪造者假冒权利人进行的背书,它不是票据权利人自愿、真实意思地让伪造者实施背书签章,而是伪造者利用票据背书具有的特殊效力的功能,通过伪造权利人的签章而享有票据权利。 伪造背书通常是在权利人没有管理好有效的票据,致使票据遗失、被窃,落到伪造者手中而出现的。也即伪造者有机会取得了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票据,从而实施假冒权利人背书签章。例如,甲向乙购买价值10万元的货,甲作为出票人出具了面值10万元的汇票给收款人乙,乙因不小心将汇票遗失,汇票被a拾得,a冒充乙向丙购买10万元的货后,假冒乙的背书签章将汇票转让给丙,丙因确信a就是乙,因而接受了汇票, 丙又将票据以对价背书转给丁。在这一过程中,表面上,乙背书签章在票据上,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但事实上,乙因票据遗失而根本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作为伪造者a假冒乙的背书签章, 实际上是将乙的权利转让而享有了丙给其的10万元货,但a的名称并不在票据上出现, 故无法让其承担票据责任。作为丙和丁,他们均不知悉a的伪造背书, 均真实地支付了对价并签章,丁同时是现在的票据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