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常用功能
A A
  • 超大
链接已复制好,马上发给小伙伴吧~

MBA智库资讯,汇聚中国主流的商业管理新闻

读懂世界各国巨灾保险制度与你有关!

  我国南方连日来受到强降雨侵袭,多地积水严重,出现大量农田被淹、汽车进水、房屋倒塌等现象,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民政部统计,我国已有江苏、安徽、湖北等12个省(区、市)遭受到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11.9亿元。其中,农作受灾2564.4千公顷,受灾人口为2965.5万人,倒塌房屋6.7万间。

  我国自然灾害多发,近些年,因灾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保险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不足问题凸显。我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表示,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我国巨灾保险发展与国际上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如保险赔付占巨灾损失比重较低。2012年,民政部、财政部、保监会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知》,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农房保险、巨灾保险等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今日,人民日报发文表示,灾难发生以后,我国保险市场对自然灾害损失的补偿能力明显偏弱,仅凭政府或单纯保险公司商业运作都无法完全承担,呼吁需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

  那么,什么是巨灾保险制度?

  巨灾风险是指能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风险,且其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巨灾包含:台风洪水、溃堤、地震、核事故、旱灾等。巨灾保险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交付保险费给另一方,收取保费的一方对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突发性的后果特别严重的灾害事件所导致的损害负赔偿保险金义务的保险行为。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巨灾风险,通过保险形式,给予分散风险制度安排

  我国目前更多把巨灾保险责任放在政府身上,财政负担比很多国家都来得重,加强巨灾风险管理,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提高应对巨灾能力,已经成为学界乃至社会各界都关注的问题。巨灾保险在国外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我们现在就来看看国外有关巨灾保险的相关法例:

  1、英国

  1531年英国就发布了第一部对洪灾保险进行规范的法律,20世纪60年代几次大洪灾之后,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在英国逐步得到了确立。英国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巨灾保险,而是通过提供大量的防御巨灾的公共产品,如提供巨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以及天气研究、建立防灾体系等,尽可能地为商业保险机构提供配套的政策公共服务的支持和保障。

  英国再保险市场发达,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运营管理巨灾保险的具体事务,其在承保巨灾风险保险后,通过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达到转移、分散风险责任的目的。英国政府非常注重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英国保险协会保障尽可能多的个人和企业可以继续获得具有竞争力的巨灾保险产品,确保巨灾风险得到有效管理。有关资料显示,2002年英国洪水保险投保率高达80%。

  2、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巨灾保险项目最多的国家,联邦与各州政府从19世纪就对巨灾的预防和救济相当关注,1956年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后续又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等一系列有关巨灾保险的法律。

  美国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政府制定巨灾保险计划、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和发行巨灾证券等方式来推动巨灾保险项目,巨灾保险项目完全由财政筹集资金进行运作和管理,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是代为销售巨灾保险保单,并不直接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政府将全国按灾害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对高风险地区采取强制投保措施,若销售巨灾保险所取得的保费收入不足以支付保险应承担的赔偿,国家财政将及时出资以补灾民损失。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负责经营和管理巨灾保险。“9.11”事件受害者获赔资金中,保险公司负担了51%,政府承担47%,其余的由慈善集团募集。

  3、法国

  1981年法国发生特大洪灾后,1982年7月国会就投票通过了《自然灾害保险补偿制度》,标志着法国正式建立以商业保险公司政府共同参与的综合性风险巨灾保险体系。

  法国国营中央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发售巨灾保险再保险保单是法国巨灾保险制度实施的主要方式,其特点是由政府提供担保以及计提专为巨灾保险业务而计提的特别准备金——“平衡准备金”。

  法国巨灾保险是一种半强制性的综合性风险巨灾保险体系,只要民众投保某些财产保险就自动地附加了巨灾保险,覆盖了洪灾、地震、泥石流、雪崩等风险。实施步骤分3步:

  (1)由普通商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售巨灾风险保险保单承保巨灾保险;

  (2)普通保险公司与中央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以承保保险公司经营风险

  (3)发生巨灾索赔时,巨灾再保险机制将巨灾风险责任转移和分散给中央再保险公司。

  自1982年法国巨灾保险体系建立以来,所有的巨灾保险赔款都是从当年保费收入和中央再保险公司准备金中支付。

  4、日本

  日本于1966年颁布《地震保险法》,后续又通过了《地震保险相关法律》等巨灾保险法律法规,对民众住宅投保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进行了规定。日本的巨灾保险以地震保险为主,地震保险以投保火灾保险为前提,并非强制性投保,仅对家庭住宅及其他家庭财产承保,不适用于商业建筑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结构建筑年份、材质以及抗震性等因素来单独确定;投保周期最短1年,最长5年,超过5年则需重新投保。

  日本的巨灾风险保险创造了一种由政府商业再保险公司共同运营巨灾保险业务、共同分担风险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商业保险公司市场上对投保人的巨灾风险承保后,向日本再保险公司投保再保险,再保险公司将全部地震再保险分成三大部分,一部分调转回头向各原保险公司购买第二级再保险,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第二级再保险,剩下的那一部分作为自己应该承担份额予以保留。经过一层一层的再保险,各原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成为地震保险业务风险分担的最终主体。另外,日本法律规定对巨灾保险的赔付分为三档,根据赔付额度的不同,分为四个层级,在不同层级中各个保险人承担不同的赔付比例,对超过总限额的部分进行比例赔付,大大分散了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

  中国保监会财政部日前印发的《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如何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两个方面的作用,以商业保险为平台构建多层次的风险分摊机制,是我国推进巨灾保险制度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为MBA智库综合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谢谢合作】

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MBA智库立场。
8 +1

文章评论

总共收到0条评论

登录后发表评论,还没有帐号现在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