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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协议——一把针对骨干精英的单刃剑

  01

  很多行业入职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还会被要求签订竞业协议。竞业协议也被称为竞业禁止协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原单离职后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创建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有不少人觉得竞业协议只是走个形式,对于求职者只是一个威慑作用,特别是员工非常多的企业,在员工离职后也很难追踪到其去向,因此并没有很在意竞业协议的签署。抱有这样观点的人通常是两类,一种可能是法律意识淡漠,另一种则是并非企业核心骨干掌握的商业机密十分有限。

  如果你真的跳槽去了一个跟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那么竞业协议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把单刃剑,完全取决于原公司是否主动追究。也就是说原公司可以追究你的法律责任,也可能因为不知道、无所谓等原因选择不追究,其实更多可能是你还没有足够重要到原公司需要走法律程序去追究。但是,如果你真的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人才,在工作过程中接触了公司很重要的商业机密、掌握了核心技术,你在签了竞业协议的的情况下却跳槽去竞争对手那里,那么就极有可能被原公司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02

  首先说一个大家很熟知的例子,那就是李开复当年在微软任全球副总裁的时候闪电跳槽到谷歌,结果微软将李开复和谷歌同时告上法庭。微软称,李开复与微软签订了保密协定,协定内容包括:在离职一年之内,不得从事与微软展开竞争的工作。微软律师说:“(李开复的行为)简直是对他与微软所签协定最肆无忌惮的侵犯,他现在的职位与当初在微软所从事的工作构成了最直接的竞争关系。”微软明确表示:“作为公司高层,李开复博士了解微软在搜索技术和中国业务战略方面的商业机密。他所接受的职位,是为一个直接的竞争对手做同样的技术和战略,这与他所签订的合同责任是不相符的。”微软还表示,这一行为与微软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非竞争协议是相违背的。

  李开复当时在微软担任要职,而微软又将当时的谷歌看作是最强劲的竞争对手,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并且根据李开复签署的竞业协议,微软的确有充分的理由去追究李开复的法律责任。我们业可以看到,表面上是原公司对跳槽员工的制裁,其实背后是两家公司之间的博弈。这官司最后是以李开复可以在谷歌中从事有限范围工作结案,看似是一个对李开复本人没什么影响,对微软和谷歌两家巨头也能相对接受的结局。

  03

  2016年底,中国也发生了一件因为竞业协议引发的“惨案”。据报道称,华为内部通报消费者终端业务的6名员工涉嫌向友商泄露公司内部资料被刑拘。这6名员工曾经都是华为的核心业务工程师、明星设计师。与李开复当时跟微软对簿公堂不同的是,华为直接通过法律手段批捕了这6名员工。也就是说,李开复当时并没有被拘留,还有专业的律师为其辩护,只不过是卷入一场官司,但是华为这6名员工则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直接进了看守所。在事情的严重性,以及对当事人惩罚程度上已经完全不是一个数量级。虽然我们对真实的情况并不了解,但是相信华为手中肯定也是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否则司法机构也没有权利直接对嫌疑人直接批捕。

  很显然,华为认为这6名员工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在商业竞争如此白热化的今天,人才就是竞争对手相互争夺的对象。6名核心员工的跳槽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如果不痛下“杀手”杀鸡儆猴,那么可能会带来更多的人员流失,如果这些掌握这公司核心机密的员工不断加盟竞争对手,那么无疑会造成不可想像的后果。

  就像李开复,虽然被尊为“人生导师”,但是他也不得不面对曾经的职“不诚信”。而华为的这6名员工,在看守所过春节可能还是小事,如果真的证据确凿,真正的被判刑,那么可能就是一辈子的人生污点了。虽然还不知道结果会怎么样,但是直接被批捕进看守所被拘留那么多天,要跟如此庞大的企业进行法庭抗辩,想必也是终生无法忘却的痛苦回忆。这还不包括可能会带来的各种经济上的惩罚。对于个人来说,这的确是一桩“惨案”。

  04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看到这条规定作为劳动者不禁要问:每个职位都是有其对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每次跳槽也是去跟原公司相近的公司才能更好的延续自己的职业生涯,难道每次换工作就得换个行业才能不违反竞业协议吗?

  显然,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利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大幅降低,造成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竞业禁止应当遵守公平原则。由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05

  在现实职中,公司对于自己的离职员工竞争对手那里一般不至于会撕破脸对簿公堂,一方面这要耗费很多精力去追踪和调查取证,一方面公司自身也会从竞争对手那里挖人。在职场中,人才流动本身就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都是属于基层普通员工,在大企业中也就是一个螺丝钉,真正能掌握公司核心技术商业机密的情况少之又少。公司其实很明白,公司不是家,员工都有自己的选择,对于一般的员工根本都不会特别关注你是否违反了竞业协议。除非你是离职时带走了公司大量的内部资料、核心资产,那这就是另外一个性质的事情了。

  所以,你签订了竞业协议,但是你又跳槽去了竞争对手那里,原公司并没有追究你,并不是你幸运,更可能的原因是你根本不重要。这样说你或许不服,但是事实就是如此。不过,竞业协议终究是一把针对劳动者的单刃剑,你如果真的是原企业的骨干精英,特别是被培养了多年,负责重要产品,却跳槽去竞争对手那里跟老东家对着干,那么这把剑什么时候刺向你可就没个准了。

  • 作者|沐丞
  • 来源|微信公众号:沐丞的自由生活(ID:mucheng-life)
声明:本文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MBA智库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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