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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并购贷款“松绑”:期限延长 占比提高

  3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为完善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服务银监会对200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近日正式发布。

  记者注意到,此次《指引》的修订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包括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从50%提高到60%;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

  工行投资银行总经理刘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原来的《指引》对并购贷款有担保强制性规定,此次修订将其改为原则性规定,给企业很宽松的条件,利于企业并购交易。

  主要调整贷款期限等三方面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结构调整逐步深入,企业兼并重组也日趋活跃。

  数据显示,截至去年9月底,我国并购贷款余额4136亿元,比年初增长34%,不良率为0.25%左右。

  记者注意到,《指引》修订以优化并购融资服务为核心的基础,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提升并购贷款服务水平。

  一是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银监会表示,因不同并购项目投资回报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购项目整合较复杂,产生协同效应时间较长,因而修订时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更符合并购交易实际情况。

  二是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考虑到银行贷款是并购交易的重要融资渠道,在当前并购交易迅速发展的形势下,为合理满足兼并重组融资需求,此次修订将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比例从50%提至60%。

  三是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同时删除了担保条件应高于其他种类贷款的要求,允许商业银行在防范并购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并购项目风险况、并购方企业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担保条件。

  刘金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之前的《指引》对并购贷款有担保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要有担保且高于一般贷款,实际上企业在并购交易过程中,为了并购交易需要拿出集团很多资源作为担保,这影响了集团其他的业务发展,企业经常提出希望担保适当放宽,而且企业在一些银行享受信用贷款的条件,信用记录也非常良好,此次修订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改为原则性规定,可以说是给企业很宽松的条件,将对企业并购交易带来好处。

  监管部门要求防范虚假并购

  银监会表示,企业兼并重组是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实现快速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指引》的修订,有利于商业银行完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

  同时,《指引》要求坚持完善金融服务和加强风险防控并举的思路,在适当调整并购贷款条件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并购贷款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具体来说,一是加强防控财务杠杆风险根据并购双方经营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权益资金

  二是加强防范虚假并购行为加强贷前调查,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

  三是加强完善并购贷款统计制度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某银行人士表示,产能过剩这块,其实是中国经济30多年改革积累的优势,并购贷款对国内过剩产能之间的并购重组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并购贷款业务作为一个专业性、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业务,在银行业务中的占比并不高。例如,有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国开行的并购贷款为643亿余额,仅占整个贷款的0.8%。而并购贷款和其他品种一样,有利息收入,并购贷款算作商业银行的一个品种,投资银行部为企业提供并购服务,按照国际案例也会收取顾问费用

  同时,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对商业银行也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如要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等。【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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