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于一档节目《我们的法则》而发起的“少数服从多数到底公不公平”的话题在网上引起热议。话题背景为以节目中,丛林家族就“吃不吃幼鸡”产生了分歧,以小沈阳为首的少数派主张吃掉幼鸡补充体力,而熊黛林为首的多数派认为野鸡过于幼小不忍食用,最终大家通过投票表决将幼鸡放生。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认为少数服从多数是公平的这是从大部分人的利益出发,多数人支持也意味着正确性较高;可也有人觉得,任何人都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诉求,当这一原则严重侵犯少数派的利益时还坚持实施,这不是民主,是暴政。对此,你怎么看?
表决的一致通过往往是非常没有效率的。这必然会浪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及财力,延缓议案政策的实施。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多数原则会高效很多。
一致同意原则往往会产生一种称为“强者优势”的现象,也就是在投票的一方中,拥有更高知识、财力、说服力等能力的人,往往会在投票中占据绝对优势。
尽管多数原则的确解决了投票效率的问题,避免我们在决策的时候打嘴仗。但是,多数原则也的确完全排除了“强者优势”的可能性。而在很多细微领域里,往往一个人的贡献比一群人还要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能造成的后果是“多数人的暴政”,别忘了希特勒也是德国人民用一张张选票赋予了他无上的权力——当你把选票直接交给一个个只知道自己的好恶和脚下的一亩三分地而看不到远方的选民时,民主容易沦为民粹,更容易被历史的投机者利用。如果没有有效的机制隔离民意的戾气、制约投机者的权力,那庸重的民主造成的杀伤会比帝王更可怕。
其实,投票在本质上就是将个体的意志变为集体意志的行为。在孔多赛看来,在多数原则的支配下,人的行为往往趋于非理性,也就是趋于盲从。因此投票的结果往往会出现一种很强的随机性。我们假如甲乙丙三个人,选择偏好是A、B、C。他们的选择如下所示:
- 投票人 偏好
- 甲 A>B>C
- 乙 B>C>A
- 丙 C>A>B
如果我们随意两两比较,我们把每个人的偏好顺序分别计分为3、2、1,这时不难看到,在第一行中,A=3,B=2,C=1;第二行中,B=3,C=2,A=1,;第三行中,C=3,A=2,B=1。那么甲乙丙三人不论同时选择A、B还是C,值都等于6。也就是说,不论怎么投票,在这种状态下都选不出最合适的方案。
如果是从经济学或者数学的角度来分析投票,那不能错过的经典分析就是阿罗不可能定理了。
为了简单起见,假定,每个个体至少有3个供排列的选项,可以用各种味道的饼干为选项的例子,如,香草饼干(V)、巧克力饼干(C)和草莓饼干(S),每一个人要形成一个序列,表示出他对3种味道的喜爱程度,如V>S>C,表示这个人最喜欢香草饼干,其次是草莓饼干,最后是巧克力饼干。设有甲乙丙三人作选择,他们的个人偏好为:
甲:V>C>S;乙:C>S>V;丙:S>V>C
投票者对不同选择方案的偏好次序,甲:V;C;S。乙:C;S;V。丙:S;V;C。
用民主的多数表决方式,如果三个人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则结果必然如下所示:
首先,在V和C中选择,甲、丙喜欢V,乙喜欢C;
然后,在C和S中选择,甲、乙喜欢C,丙喜欢S;
最后,在V和S中选择,乙、丙喜欢S,甲喜欢V。
这样三个人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V>C,C>S,S>V可见,利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机制,将产生不出一个令所有人满意的结论,这就是著名的“投票悖论”(paradoxofvoting)。又名阿罗不可能定律。
阿罗不可能性定理是指,如果众多的社会成员具有不同的偏好,而社会又有多种备选方案,那么在民主的制度下不可能得到令所有人都满意的结果,定理由197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思•J•阿罗提出。
假如有一个非常民主的群体,或者说是一个希望在民主基础上做出自己的所有决策的社会,对它来说,群体中每一个成员的要求都是同等重要的。一般来说,对于最应该做的事情,群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偏好。为了决策,就要建立一个公正而一致的程序,能把个体的偏好结合起来,达成某种共识。这就要进一步假设群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够按自己的偏好对所需要的各种选择进行排序,对所有这些排序的汇聚就是群体的排序。
阿罗不可能定律是肯尼思•J•阿罗在1951年出版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中提出的一个经济学理论。他的论断是由数学运算来推理的:如果有两个以上偏好不同的人来进行选择,而被选择的决策也刚好超过两个,那么就不可能做出大多数人都感到满意的决定。
阿罗刚开始的设想是:人类不同背景下的经济行为,都是在有限的几个方案中做出的明智选择。比方说,家庭要从不同的商品组合中做出选择,企业要从不同的生产方式中做出选择。换句话说就是把不同的选择方案进行比较,排列先后顺序,然后从中选择最好的方案。
有句话说:“人是不可靠的”,在阿罗不可能定律中对它有了一个新的解释。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过程中,决策以一种大家一起同意的程序——民主表决来综合大家的意见,从而使组织的运行效率提高,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反应速度也加快。它的优点是很明显的,俗话说的“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就是这个道理,整个决策过程可以提供很完善的信息和知识以及丰富的经验和观点,并且保证了决策结果的合理性。
可是它的缺陷也很明显,投票制度被有些人利用了以后,会变成一些人利己的工具,而没有做到决策的真正民主。
每个人在从小学、中学直到大学这十几年的教育当中,恐怕都经历过选班干部的经历。投票、唱票,最后得票最多者当选。这就是“少数服从多数”这一原则的体现。往大了说,美国的总统选举也是如此。在企业管理中,有时却会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也会发现“投票决定”并不适用。比如,五个年轻人合伙投资开了一家鲜花礼品店,各自的投资金额也大体相当。那么,他们对礼品店是如何管理的呢?由于他们当中没有“大股东”,按照股份比例决定话语权是不可能的。那么,在作出某项决策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举手来表决,可不可以呢?在企业决策中会出现“多数”和“少数”都是智者的情况,这时又该如何决断呢?
所以,在团体决策中,为了更好地发挥群体决策的优势,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采用什么样的决策方式,是用“少数服从多数”,还是采用其它群体决策的办法。
经过讨论还是没有让所有人都觉得可行的计划,那么决策者宁可先把这个事情搁置一段时间,也不要盲目作决定,直到商议妥当以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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